(2017)鲁0302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高伟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2刑初92号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伟,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现住淄博市淄川区。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海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伟于2016年6、7月份的一天,先后两次在淄博市淄川区香港路南西关大街聚友网吧及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南边的一个网吧超市内,分别开设包间容留陈某、高某、张某吸食冰毒。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伟两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高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伟先后在淄博市淄川区香港路南西关大街某网吧及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南边的一个网吧超市内,分别开设包间容留陈某、高某、张某吸食冰毒。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陈某、高某、张某证言、发破案说明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伟亦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均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伟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伟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刑期八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思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