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6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莉宏与上海寒布仕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宏,上海寒布仕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6167号原告:张莉宏,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寒布仕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金荣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泉国,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玮,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莉宏与被告上海寒布仕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张莉宏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莉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宏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唐宝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怡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