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30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唐金诉孙现召、张银丽、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金,孙现召,张银丽,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0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金,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孙现召,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执行人张银丽,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执行人周国良,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任寨北街6号第5层。法定代表人周国良。唐金诉孙现召、张银丽、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3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现召、张银丽、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唐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孙现召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100号院49号楼1单元7层28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孙现召、张银丽、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照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