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与青岛德森木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青岛德森木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524号原告: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东段,组织机构代码:68174393-3。法定代表人:肖茂昌,经理。被告:青岛德森木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关街道西谷家,组织机构代码:91370281783730228B。法定代表人:赵思慧,经理。原告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德森木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电机款164803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多次发生买卖电机业务,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共欠原告电机款387765元,扣减原告拉回的电机,被告尚欠原告164803元未付。被告辩称,欠款属实,请求法院给予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青岛德森木业设备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货款387765元,减被告退回电机42台(168103元)、减被告待退货电机3台(价值10854元、原告于2017年5月13日前由原告自行拉回)、减被告的服务费14005元、减原告业务员刘萍收取的3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4803元,于2017年6月16日前付清;二、原告业务员刘萍收取的30000元转账支票未交到原告处,原告如需追要该款项,被告应予以配合;三、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596元、减半收取1798元,财产保全费1344元,由原告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訾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