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吴欲昱与詹兆祥、黄达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欲昱,詹兆祥,黄达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1225号原告:吴欲昱,男,汉族,1981年3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詹兆祥,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黄达真,女,汉族,1981年10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吴欲昱与被告詹兆祥、黄达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吴欲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二被告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欲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欲昱负担。审判员 黄聪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戴龙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