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8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周欢与罗诗瑞、刘小冬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欢,罗诗瑞,刘小冬,李明苇,湖南超级影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民初8606号原告:周欢。委托代理人:李雨霞。被告:罗诗瑞。被告:刘小冬。被告:李明苇。第三人:湖南超级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诗瑞,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周欢诉被告罗诗瑞、刘小冬、李明苇,第三人湖南超级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雨霞、被告李明苇、被告兼第三人湖南超级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诗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小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股权受让金3万元;2.判令三被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股权受让金利息,至退还之日止(自2016年3月29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82元);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第三人湖南超级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被告罗诗瑞、李明苇二人,被告罗诗瑞系法定代表人。2016年3月29日,原告与三被告共同签订了《湖南超级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第三人两名原股东共同转让67%股权给原被告四人,被告罗诗瑞出资125万元,受让25%股权,被告刘小冬出资125万元,受让25%股权,被告李明苇出资75万元,受让15%股权,原告周欢出资10万元,受让2%股权,各出资人出资完成之日成为股东。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向被告罗诗瑞、刘小冬转账支付了部分股权受让款3万元整,而三被告于合同签订后几天便已协商不再履行合同,被告罗诗瑞也拒绝为原告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甚至要求原告作为隐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原告多次与三被告协商未果,三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也无钱退还。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三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三被告退还股权转让金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直至偿清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82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罗诗瑞辩称:对于股权转让的事实没异议,但是关于款项需要协商。被告李明苇辩称:钱是被告刘小冬收的,与被告李明苇没关系。第三人湖南超级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述称:钱是打到被告刘小冬账户,与公司没有关系。被告刘小冬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陈述意见。原告周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湖南超级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拟证明原被告存在股权转让合同关系;证据二:《原告与被告罗诗瑞两段对话录音光盘》、《录音文字整理》,拟证明被告已收到原告3万元股权受让款,被告违约不履行合同;证据三:《支付宝转账记录》,拟证明原告在罗诗瑞、李明苇的指示下,将投资款支付给了刘小冬,履行了支付义务;证据四:《工商信息》,拟证明被告持股比例;证据五:《通话详单》,拟证明证据二的真实性。证据六:证人证言(易某),拟证明原告支付了3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已经履行四人签订的股东合作协议。被告罗诗瑞、李明苇、第三人湖南超级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且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五发表相同质证意见:针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钱是被告刘小冬收的;针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被告持股比例也没有异议。针对证据六,被告罗诗瑞称同意被告刘小冬要求将钱转至被告刘小冬账户;被告李明苇称被告刘小冬与被告罗诗瑞之前协商开一个公司账户,当时没有开具,对于将钱转让给刘小冬,对于没有开立公司账户这个事情我不知道。被告刘小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综合上述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证据经本院核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原告周欢与被告罗诗瑞、刘小冬、李明苇签订了《湖南超级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其中约定原告周欢出资10万元,持有2%股权(该受让股权系被告罗诗瑞持有)。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向被告罗诗瑞、刘小冬转账支付了部分股权受让款3万元整,而被告罗诗瑞拒绝为原告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另查明,第三人湖南超级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被告罗诗瑞(持股比例70%)、李明苇(持股比例30%)二人,被告罗诗瑞系法定代表人。本院认为:原告周欢与被告罗诗瑞、刘小冬、李明苇签订的《湖南超级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受让被告罗诗瑞持有股份希望成为公司股东,双方之间形成股权转让合同关系,但被告罗诗瑞在收取原告交纳部分股权转让资金后,既未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工商登记,也未给原告行使任何股东实体权益,导致原告入股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罗诗瑞未按协议约定转让其名下股份给原告,是导致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罗诗瑞退还所交付资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该部分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基于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被告罗诗瑞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罗诗瑞辩称其未收取原告股权转让款,但其授意他人收取,系对其应收财产的自有处分,故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被告刘小冬、李明苇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诗瑞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周欢股权受让金3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6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罗诗瑞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5元,由被告罗诗瑞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罗诗瑞给付案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海涯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旭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