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刑更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黄道非法经营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道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652号罪犯黄道,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城东镇双山村委会上神山村****号。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中一法刑二初字第6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道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中中法刑二终第16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黄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道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6次;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2月获得记功;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2月获得记功;已缴纳罚金3900元;提供有其户籍所在地市民政局盖章的经济困难证明;该犯户籍所在地陆丰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道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监狱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道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