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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少泽申请王万林、殷径华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67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少泽与被执行人王万林、殷径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甘1002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万林、殷径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少泽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万林归还借款本金470000元,支付利息219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借款本金470000元自2016年6月22日至实际归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殷径华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王万林、殷径华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少泽于2017年4月12日书面告知我院其已与被执行人王万林、殷径华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不再要求法院执行,请求结案。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少泽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3709元已由被执行人王万林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