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帝梵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杰驰包装材料加工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帝梵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杰驰包装材料加工店,周胜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帝梵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法定代表人:周学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杰驰包装材料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经营者:周胜先,系本案被上诉人之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胜先,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帝梵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杰驰包装材料加工店、周胜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207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曾口头约定发生纠纷由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为广州市番禺区。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协议管辖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有口头约定协议管辖,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应根据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