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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兰考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与孙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考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孙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598号申请执行人兰考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韬,男,1991年5月19日生。关于兰考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与孙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兰考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兰考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撤销了对该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周大亮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传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