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4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刘午阳与杨小雨、周文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午阳,杨小雨,周文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4583号之一原告:刘午阳,男,200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刚,河北观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雨,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县。被告:周文超,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负责人:杨凤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福臣,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王吉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小雨、周文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8年五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杨立新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宋子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