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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霞诉被告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霞,王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225号原告李凤霞,女,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票市。被告王桂荣,女,1965年出生,具体日期不祥,退休职工,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霞与被告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桂荣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桂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李凤霞负担。审判员  修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秀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