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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孟卫平与董利、孙利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卫平,董利,孙利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11民初19号原告:孟卫平,男,汉族,1959年7月1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董利,男,汉族,1970年5月27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孙利亚,女,汉族,1983年7月27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系被告董利妻子。原告孟卫平诉被告董利、孙利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利、孙利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3日,被告董利、孙利亚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2015年5月7日,被告董利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2015年7月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向被告追要借款时,发现两被告去向不明,无奈诉至贵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董利、孙利亚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董利、孙利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被告董利、孙利亚共同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5月7日,被告董利个人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两份借条均未对利息做出相关约定。2015年7月,原告向被告追要借款时,发现两被告去向不明,无奈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董利、孙利亚向原告借款属实,理应偿还,其中10万元为被告董利、孙利亚共同借款,另5万元为被告董利个人借款,被告孙利亚与被告董利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董利、孙利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其民事抗辩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被告董利、孙利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孟卫平借款本金1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董利、孙利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伟人民陪审员  焦志豪人民陪审员  沈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佳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