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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伍柯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伍柯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011民初1103号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 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宇,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骏,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柯帆,男,汉族,1990年12月6日出生。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伍柯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伍柯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888.14元及从2016年8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1.55%计算)和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1344元、保全费1117元、律师费2388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原告按约借款168000元给被告用于装修房屋,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至今欠借款100888.14元及2016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未付。原告为收回借款支付了诉讼费1344元、保全费1117元、律师费2388元。 被告伍柯帆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3日,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根据被告伍柯帆的【新易贷】现金贷款申请,与其签订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68000元用于房屋装修。借款期限为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利率为月1.55%,借款逾期未还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欠款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标准计算滞纳金)。原告按照合约约定于2015年7月24日将168000元转入被告的银行卡(卡号为6216663100000299067)。被告陆续还款后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00888.14元及2016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未付。原告为本次诉讼委托律师支付法律服务费2388元。 另查明: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川1011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价值119381.81元的财产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并经本院当庭核实的【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表及告知客户书、【新易贷】现金贷款申请表、《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入扣账信息查询单、欠款信息查询单、交易详细信息、还款记录,保全费、法律服务费发票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意思表示真实,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合约履行了出借168000元给被告的义务,而被告未按时还款付息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888.14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合约中约定的滞纳金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管理收费范围,故原告无权要求平等主体之间的被告支付滞纳金,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伍柯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888.14元及利息(利率按月1.55%计算,从2016年8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为止) 二、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4元、保全费1117元,合计2461元,由被告伍柯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国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智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