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夏广成与王立新、祁大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广成,王立新,祁大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37号原告:夏广成,男,1962年9月13日生,住新沂市。被告:王立新,男,1977年10月20日生,住新沂市。被告:祁大中,男,1980年10月2日生,住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广成与被告王立新、祁大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以被告祁大中暂时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夏广成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广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军民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家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