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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夏广成与王立新、祁大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广成,王立新,祁大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37号原告:夏广成,男,1962年9月13日生,住新沂市。被告:王立新,男,1977年10月20日生,住新沂市。被告:祁大中,男,1980年10月2日生,住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广成与被告王立新、祁大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以被告祁大中暂时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夏广成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广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军民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家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