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民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尚喜因与曾学军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尚喜,曾学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民终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尚喜,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邵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学军,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阿坝县。上诉人李尚喜因与被上诉人曾学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2016)川3231民初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尚喜以其妻子赵春花已另案起诉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尚喜在本��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尚喜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全寿审判员 单琦娟审判员 吴延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