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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民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尚喜因与曾学军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尚喜,曾学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民终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尚喜,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邵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学军,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阿坝县。上诉人李尚喜因与被上诉人曾学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2016)川3231民初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尚喜以其妻子赵春花已另案起诉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尚喜在本��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尚喜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全寿审判员  单琦娟审判员  吴延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