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04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4刑初9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绰号某某),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0年10月19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2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份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吴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带着一个空编织袋来到珠海市红旗镇,把被害人赵某一家饲养在厨房里的两只乌龟装进编织袋里偷走,后将两只乌龟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卖给饭店老板吴某1。2.2016年9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吴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带着一个空编织袋再次来到上述地点,将被害人赵某一家饲养在草棚里的七只鸡装进编织袋里偷走,后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1。3.2016年9月28日的早上,被告人吴某驾驶摩托车第三次来到上述地点,用铁钳把5号房大门的挂锁撬开,进入被害人赵某的卧室,在卧室的床头柜上,偷走黄金手链两条和铂金项链一条。次日,被告人吴某将偷来的首饰在珠海市井岸镇以人民币65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的两条黄金手链共价值人民币6759.02元,铂金项链无法估价。2016年11月2日,正在珠海市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的被告人吴某主动供述其盗窃事实,经侦查确定情况属实后,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15日对被告人吴某刑事拘留。另查明,被告人吴某因吸毒,于2000年2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于2004年2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珠海港分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于2010年1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6年10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0年10月19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2年4月2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情况说明、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为多次盗窃,其中第3次盗窃为入户盗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三次盗窃均为入户盗窃,本院认为,第1次、第2次盗窃的地点是相对开放的场所,并不具有入户盗窃的“户”所要求的私密性,对该指控不予认定。被告人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赵某乌龟两只、家鸡七只、黄金手链两条、铂金项链一条(其中黄金手链两条价值人民币6759.02元,其余物品无法估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文艳人民陪审员  余春媛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逸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根据】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