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宇与林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宇,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5号申请执行人王宇,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林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宇与被执行人林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净开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林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宇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法律文书于2015年6月15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长净开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林峰审判员 刘馨嵘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