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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18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谢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879号之一原告:刘某。被告:谢某。原告刘某与被告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邸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二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