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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金书平与崔志伟、陈孝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书平,崔志伟,陈孝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991号原告:金书平,女,汉族,1954年8月18日出生,住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生,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志伟,男,汉族,1976年6月16日出生,住唐河县。被告:陈孝胥,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至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哲,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书平诉被告陈孝胥、崔志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书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崔志伟、陈孝胥的起诉。本院认为,金书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书平撤回对崔志伟、陈孝胥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金书平承担。审判员  王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天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