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金书平与崔志伟、陈孝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书平,崔志伟,陈孝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991号原告:金书平,女,汉族,1954年8月18日出生,住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生,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志伟,男,汉族,1976年6月16日出生,住唐河县。被告:陈孝胥,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至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哲,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书平诉被告陈孝胥、崔志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书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崔志伟、陈孝胥的起诉。本院认为,金书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书平撤回对崔志伟、陈孝胥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金书平承担。审判员 王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天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