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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1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2306号原告:刘某,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韩某1,男,1972年1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2(系被告韩某1之兄),1963年11月3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宁城县。原告刘某与被告韩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合计47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宏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立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