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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太子家居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山家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子家居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山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太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羊安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李良辉。被执行人成都市中山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文星镇黄土堰村。法定代表人张国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子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中山家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太子家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处分权的体现,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 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