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魏焕仁、任水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焕仁,任水婷,谢宇彤,王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6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焕仁,女,汉族,1946年4月17日出生,住武邑县。申请执行人:任水婷,女,汉族,1969年6月7日出生,住武邑县。申请执行人:谢宇彤,女,汉族,1993年10月15日出生,住武邑县。被执行人:王文兵,男,汉族,1966年8月24日出生,住武邑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刑终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通知送达之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经本院依法律程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虽向本院提供了部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经本院查证无法证实。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并书面保证出狱后积极挣钱筹款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 谊审 判 员 贾颜军人民陪审员 谢金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