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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国淳与麦振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淳,麦振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4814号原告:黄国淳,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玲,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振轩,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黄国淳诉被告麦振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国淳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玲、被告麦振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及其利息(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完毕)。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公司发展需要,于2015年4月14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且签订了借款协议。期间,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返还借款,被告一直未还,拖延至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麦振轩辩称,对借款金额无异议,对借款利率及逾期计算日期有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公司发展需要,于2015年4月14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且签订了借款协议。2017年1月19日,原告向被告追讨涉案款项,然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6日起计算。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已实际向被告支付了约定的款项,虽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但被告在原告催收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涉案借款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麦振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国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7年4月6日起计算至被告偿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国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赖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洪 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