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5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范某与斯某、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斯某,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1民初5457号原告:范某,男,194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斯某,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哈某,男,1965年2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斯某、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哈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哈某的起诉。审判员吴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董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