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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4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雷蕾与石利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蕾,石利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075号原告:雷蕾,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强,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石利萍,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迎朝,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蕾与被告石利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蕾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蕾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35元,减半后由原告雷蕾负担。审 判 长  栗德亮人民陪审员  赵 捷人民陪审员  田光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怡打印:扈艳红校对:李兴梅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