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婧、张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婧,张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1民初2124号原告: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335号。法定代表人:陈俊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卫华、章俊,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婧,女,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张涛,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北省随县。原告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婧、张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卫华、章俊,被告张婧、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退还进场费17336.6元;2、判令第二被告对前述进场费返还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居间合同》,约定第一被告为原告KTV夜总会提供居间服务一年,在合同期限内第一被告应完成20万元的业绩。合同第三条约定,由原告向第一被告支付进场费2万元,若第一被告完成业绩,则进场费归其所有;若未完成约定的总业绩,则按未完成业绩的10%退回进场费。第二被告保证第一被告完全适当履行本合同,保证原告的本合同债权实现,并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签约后双方口头约定将业绩任务提升至30万元,为此,原被告于2016年3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进场费2万元增至为3万元。第二被告担保第一被告全面履行义务,保证原告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债权实现,并愿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前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向第一被告共支付进场费3万元,然第一被告仅完成业绩126634元,即未完成业绩数173366元,便中途终止提供居间服务。综上,第一被告未完成业绩任务,应按约定退回进场费,第二被告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诉至本院。被告张婧辩称:2016年8月走的时候,我分几次把这个进场费17336.6元已经给了被告张涛,这个进场费应由被告张涛承担,不应由我来承担;被告张涛辩称,我没有意见,被告张婧的钱由我来还;我同公司老板商量过了,两个月后执行。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张婧。甲方因KTV夜总会经营需要,现委托乙方以订房方式促成消费者在甲方夜总会消费,在合同期限内应完成20万元的业绩。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第三条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进场费2万元作为定金,若乙方完成业绩,则进场费归其所有;若未完成约定的总业绩,则按未完成业绩的10%退回进场费。被告张涛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2016年3月1日,原被告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进场费2万元增至为3万元。第二被告担保第一被告全面履行义务,保证原告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债权实现,并愿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协议签订后,原告向第一被告共支付进场费3万元,然第一被告仅完成业绩126634元,即未完成业绩数173366元,便中途终止提供居间服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婧签订《居间合同》后,被告张婧收取了原告支付的进场费30000元,在履行部分义务后,便终止提供服务,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张婧应返还进场费17336.6元。被告张婧称已将进场费退给被告张涛,其辩称不能对抗原告的诉求。故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涛自愿作为被告张婧的担保人,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婧返还原告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场费17336.6元;二、被告张涛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7元,由被告张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