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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6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双强与宋江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双强,宋江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6498号原告:吴双强,男,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宋江波,男,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渤海路华北石油渤海北区,现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双强诉被告宋江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双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双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双强负担。审 判 长 钱 蓉人民陪审员 柳 俊人民陪审员 张美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颜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