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邓正英、陆备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正英,陆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416号申请执行人:邓正英。被执行人:陆备良。本院于2017年02月0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邓正英与被执行人陆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733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0367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现已履行执行款1018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在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城南村康民小区有房产一幢,已抵押给杭州银行,抵押贷款130万元,经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01835元后解除房产的查封,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原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并对其采取司法布控措施。后因双方协商解决且被执行人自愿到庭,本院撤销了布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04月13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 审 判员 沈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顾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