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孟庆强与韩兆凌、王靓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强,韩兆凌,王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614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强。被执行人韩兆凌。被执行人王靓清。申请执行人孟庆强与被执行人韩兆凌、王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922民初296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2638元。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传票等,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海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