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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孟庆强与韩兆凌、王靓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强,韩兆凌,王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614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强。被执行人韩兆凌。被执行人王靓清。申请执行人孟庆强与被执行人韩兆凌、王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922民初296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2638元。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传票等,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海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