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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辖终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民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民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北侧艺园路佳嘉豪商务大厦05层5A、5C、5D。法定代表人:管纪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民钢,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民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698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的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均在深圳市,故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6983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目所在地位于长沙市××心区,故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小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