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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丹东长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长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688号原告:丹东长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法定代表人:于文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玉,辽宁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姚朝胜。原告丹东长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丹东长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丹东长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长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8元,减半收取计3219元,由原告丹东长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