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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执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梦圆与李杨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梦圆,李杨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5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梦圆,男,汉族,1989年6月2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李杨杨,男,汉族,1986年6月14日生,汝阳县。申请执行人李梦圆依据市中院(2015)洛民终字第34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杨杨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向公安机关移送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下落查、临时控制拘留手续,在被执行人户籍地张贴悬赏公告。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34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杨杨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李梦圆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本育审 判 员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林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