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异议人孙秀梅对宗伟与孙秀梅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梅,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异24号异议人孙秀梅,女,汉族,抚松县档案局职员,住抚松县。申请执行人宗伟,男,汉族,抚松镇第二小学教师,住抚松县。异议人孙秀梅,女,汉族,抚松县档案局职员,住抚松县。本院在审查(2017)吉0621执异24号孙秀梅提出异议一案中,因该异议应通过复议程序审查,2017年5月16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异议人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秀梅撤回异议,终结(2017)吉0621执异24号案件的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维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凤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