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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2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翟运堂与额敏县玛热勒苏镇布尔汗德喀拉苏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运堂,额敏县玛热勒苏镇布尔汗德喀拉苏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1民初1176号原告:翟运堂,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额敏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潘学辉,系额敏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额敏县玛热勒苏镇布尔汗德喀拉苏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伟,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连涛,系该村村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运堂与被告额敏县玛热勒苏镇布尔汗德喀拉苏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7年5月16日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权利,原告有权自己处分自己的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运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投递费120元,合计6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翟运堂负担。审判员 王 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梅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