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8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81民催1号申请人: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赵村乡南徐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MA0820PM46。法定代表人:姬桂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00051/27580820、票面金额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100元,由申请人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侯晓明审 判 员  宋永真人民陪审员  苖振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英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