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7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祁缘与李可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缘,李可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7279号原告:祁缘,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可以,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原告祁缘与被告李可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祁缘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祁缘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祁缘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祁缘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冬丽人民陪审员 方恒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