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钟山区城南四通租赁站与重庆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山区城南四通租赁站,重庆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586号原告:钟山区城南四通租赁站,经营者肖其全,男,1962年3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三村11号附28号。注册号510000000178720。法定代表人:苏明祥,总经理。原告钟山区城南四通租赁站与被告重庆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钟山区城南四通租赁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山区城南四通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山区城南四通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3元,由原告钟山区城南四通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声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