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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9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邓虎与珠海华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喜来登酒店、珠海华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虎,珠海华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喜来登酒店,珠海华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域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91民初417号原告:邓虎,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珠海华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喜来登酒店,住所地珠海市湾仔银湾路1663号A区。法定代表人:何江。被告:珠海华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金融产业服务基地18号楼1-J。法定代表人:何江。被告:上海景域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路3131号3幢108室。法定代表人:洪清华。原告邓虎与被告珠海华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喜来登酒店、珠海华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域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邓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官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臧 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文思书 记 员  纪畅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