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民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X雄、金X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X雄,金X香,杨X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民终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雄,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X香,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章,广东志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钦,广东志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X芸,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上诉人刘X雄因与被上诉人金X香,原审被告杨X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5103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X雄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X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菊审 判 员 康森炎代理审判员 李奕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国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