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行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崔曦元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曦元,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02行初102号原告崔曦元,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青岛市。被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法定代表人纪敏,局长。原告崔曦元诉被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费征缴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曦元诉称,原告作为本市失业人员,由交通银行每月二十几号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2016年11月因银行账号余额不足,导致11月份保险费没有缴纳,原告12月初使用医疗保险卡时被门诊告知不能正常使用。之后,原告通过青岛政务网进行投诉,被告通过电话和政务网答复按照规定11月没有交费无法正常使用(享受医保优惠),必须补缴保险费才能使用,原告要求立即补缴,却被告知必须去社保大厦服务大厅开出欠费凭证,凭此凭证在去银行缴费之后,第二天才可以恢复使用。原告认为,既然认定原告欠费,就应该可以直接缴费,而不需要去社保中心经过被告许可才能缴费。原告的社保卡与银行卡是一张卡,只要卡上有钱又显示欠费完全可以立即补缴,无需再开具证明许可,否则就失去银行卡与社保卡合一的意义。《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社会保障卡的基本功能应用。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实质是一种违法的行政许可,即必须经过被告许可才可以缴纳原告社保账号的欠费。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取消原告社会保障卡在欠费时必须去社会保障中心服务大厅打印凭证才能够补缴欠费的违法行政许可程序;2、被告直接(无需被告先开具欠费证明凭证)收取原告社会保障卡欠缴费,通过社会保障卡账号(银行账号)补缴的欠费并立即恢复社会保障卡的正常使用功能;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本案所诉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问题,《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系本市依法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即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具备被告主体资格。经本院释明,原告仍拒绝变更被告,坚持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曦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亚男人民陪审员 刘林夏人民陪审员 陈素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佩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