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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9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蔡袁新与郑二明、冷腊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袁新,郑二明,冷腊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918号之一原告:蔡袁新,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余,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二明,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佴凤奎,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腊月,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蔡袁新与被告郑二明、冷腊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蔡袁新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袁新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50元,减半收取计3075元。审 判 长  刘向远审 判 员  唐 勇人民陪审员  刘厚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吕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