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9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蔡袁新与郑二明、冷腊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袁新,郑二明,冷腊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918号之一原告:蔡袁新,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余,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二明,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佴凤奎,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腊月,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蔡袁新与被告郑二明、冷腊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蔡袁新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袁新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50元,减半收取计3075元。审 判 长 刘向远审 判 员 唐 勇人民陪审员 刘厚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吕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