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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7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宾、马卫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宾,马卫民,马俊霞,李三红,许吉周,刘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7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华南路196号。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宾,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马卫民,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马俊霞,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李三红,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许吉周,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刘学敏,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在执行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宾、马卫民、马俊霞、李三红、许吉周、刘学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宾、马俊霞、李三红、许吉周、刘学敏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刘宾、马卫民、马俊霞、李三红、许吉周、刘学敏已按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46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宾、马俊霞、李三红、许吉周、刘学敏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