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春丽与河南玖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乔爽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丽,河南玖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乔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135号原告李春丽,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程文娟、周兴华,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玖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福彩路1号12层1204号。法定代表人杜建平。被告乔爽。原告李春丽诉被告河南玖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乔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2日,原告和被告河南玖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买卖货款)服务合同》,之后原告把全部车款付清;但在2015年8月22日11时许,赵宏宇驾驶原告的豫A×××××号比亚迪轿车在新郑市孟庄镇107辅道连接线和解放北路交叉口附近,被被告河南玖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指使的5名歹徒强行拦截,将赵宏宇、周素青控制后非法拘禁,强行开走原告所有的价值15万元的豫A×××××号比亚迪轿车。现未经原告同意,被告河南玖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私自将该轿车转让给了被告乔爽,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5万元;2、赔偿损失每月5000元,自2015年8月22起至起诉之日暂计95000元,诉讼期间不停止计损;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被告河南玖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乔爽,但却不能提供被告乔爽与他人相区别的明确身份情况信息,故原告所诉被告的身份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春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孔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