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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邹联明、谌胡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联明,谌胡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49号申请执行人邹联明,男,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谌胡椒,女,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邹联明与被执行人谌胡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功雄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立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