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韩某与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3691号原告:韩某,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某,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韩某与被告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裴某立即偿还韩某借款10500元;2.案件受理费32元,由裴某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0日,裴某向韩某借款10500元,此款经韩某催要,裴某至今未偿还借款。被告裴某未作答辩。原告韩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据一枚,证明被告韩某向其借款未偿还的事实。该欠据系裴某出具,其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0日,被告裴某向原告韩某借款10500元,于借款当日为韩某出具欠据一枚,内容为”欠条.今欠到韩某10500元整。¥壹万零伍佰元整.2014年12月20日.裴某”。此款裴某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裴某向原告韩某借款10500元至今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有裴某为韩某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裴某依法应当偿还欠款。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某借款人民币1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元,由被告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玉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春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