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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文英与郭秀兰、林辉、于成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兰,林辉,于成,郭秀兰,林辉,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异34号案外人徐文英。申请执行人郭秀兰。被执行人林辉。被执行人于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秀兰与被执行人林宏俊、林辉、于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文英于2017年5月4日对我院拍卖林宏俊与其配偶徐文英共有位于曙光小区凤凰城安虹街3号楼3单元2层202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我院拍卖的房产为异议人个人所有,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应当查封拍卖,法院执行的案件是林宏俊个人债务,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法院撤销拍卖裁定。本院查明,2011年3月1日申请人郭秀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让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宏俊于2015年8月23日去世,案外人徐文英与林宏俊系夫妻关系,我院于2017年3月28日裁定拍卖,林宏俊与其配偶徐文英共有位于曙光小区凤凰城安虹街3号楼3单元2层202室房屋,案外人徐文英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拍卖裁定并中止执行。本院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的债务系徐文英与林宏俊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我院拍卖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之规定裁决如下:驳回案外人徐文英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