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铭宇(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与陈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铭宇(福建)建设有限公司,陈玉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2699号原告:铭宇(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晋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施振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龙,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海,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铭宇(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铭宇(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铭宇(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君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