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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铭宇(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与陈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铭宇(福建)建设有限公司,陈玉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2699号原告:铭宇(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晋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施振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龙,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海,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铭宇(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铭宇(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铭宇(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君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