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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行终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建英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英,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4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建英,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利芳,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汉清,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满族,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房山分局建管科干部,住该单位。委托代理人董芙蓉,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昊天假日酒店736室。法定代表人林伟,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东辉,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修凭,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建英因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行初18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建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张建英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英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建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建英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刘天毅审判员  王 琪审判员  刘明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