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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行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邵海林、浙江省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海林,浙江省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吉县平地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5行终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海林,男,194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上诉人(原告被告)浙江省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政府胜利西路发展大厦。法定代表人赵怀君,该委员会主任。出庭应诉负责人王光伟,该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程慧丰,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县平地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城西路468号工商银行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李志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梦云,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邵海林与被上诉人浙江省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吉县平地拆迁有限公司行政协议一案,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浙0502行初67号行政判决。宣判后,邵海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邵海林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及起诉申请。本院认为,邵海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邵海林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邵海林撤回起诉;三、撤销吴兴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2行初67号行政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邵海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邵海林负担人民币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育红代理审判员  沈 屹代理审判员  彭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凌烈妮 来源:百度搜索“”